ryf3025230 发表于 2015-6-16 20:29 只看TA 1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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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砍死强奸妻子施暴者判无期冤不冤 这个案子至少在情理上无法让人信服:田某目睹妻子遭张某强暴,愤怒之下,由于打不过对方,便拿菜刀砍死了施暴者,田某于去年9月2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。辩护律师认为,法院之所以判处田某无期,没有轻判主要是考虑到田某杀害张某时,张某已停止对田某妻子侵犯,对田某妻子的威胁已消失,另一方面,田某对张某的民事赔偿也没有到位。 这真是一个奇葩判决!法官的智商可谓让人捉急,把正在强奸的“正”理解得也太望文生义了。难道要让强奸犯一边保持强奸,一边与丈夫搏斗不成?这也太难为强奸犯了吧?难道要让丈夫目睹完强奸全程?让他在一旁强烈谴责并发出严正声明:请立即停止侵害!您这是违法的!等他强奸爽了帮他拉起裤子,去取点精液当证据,再拎着去法院起诉他强奸罪?拜托,这么严肃的事情,咱能不开玩笑吗? 此案原本像很多冤案一样默默无闻,幸而今年6月其一审刑事判决书上了网,才进入媒体视野,引起哗然。为了更公允地评断这件事,我仔细查阅了该案的判决书。此案事实逻辑并不复杂,且遗体也仅着短裤,证人证言显示,案发时死者曾喊“你饶了我吧”,这可理解为其对强奸行为是有理亏的。 本案焦点在于,一是怎么定罪,该不该判故意杀人罪?二是怎么量刑,从轻处罚还是从重处罚?判决书显示,温州中院认为故意杀人罪成立,并且在考虑自首等从轻处罚的因素之后,仍然从重处罚了——判了一个无期。法院称依据的是刑法的第232条、第67条第一款、第57条。查阅这些条款我们就能明白法院为什么挨板砖了。 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:“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第67条第一款规定: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”第57条规定,对于被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 有意思的是,判决书没有提到刑法第20条: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 ” 即便故意杀人罪成立,情节较轻的仍可以判到十年以下。回顾本案,强奸的事实已得到法庭确认,被害人张某当时正在对田某的妻子实施强奸,还听到妻子挣扎说“不要”“不要”,只要是个男人都应该把施暴者揍一顿吧?更何况还是在家里被强奸的,如果是在美国,在家里发现这种事情,不要说砍人了,开枪都可以吧?田某当时与被害人扭打在一起,情急之下发现打不过然后操刀砍人,也有可能属于“过失杀人”,因此我认为,本案不仅量刑很难让人信服,怎么定罪也是有待商榷的。 著名法学家许章润先生说得好:世道人心是法律的魂魄。法律不是别的,就是世道人心的镜像,法律也是因着世道人心而存在的呀!我建议本案发回重审,以得到一个更有说服力的判决。否则依据前述判决,你让男人以后怎么保护自己的女人,你让女人如何能够有安全感? 点评:思考了一下,现在法律还是讲究人证物证。如果条件允许下,比较好的方案就是:在我其他目击者到来前,你气不过直接砍死,就一口咬定是对面试图对你与你妻子进行具有危险性的行为,你是处于劣势下,在激动情绪中拿了道具把人杀了。在有其他人证的情况下,可以大喊:啊,砍人啊,大家快阻止他,顺便拿起东西把他做了也行。记得动作要快,最好是死无对证,犯罪者基本就白死了。 而且这个舆论基本也是一边倒的,真白死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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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4594046 发表于 2015-6-17 01:16 只看TA 3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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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奸犯人渣,不过我觉得剁了那个男的小鸡鸡更好,让他一辈子后悔,而丈夫最多也就是蓄意伤人。。。不至于判这么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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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の骑士 发表于 2015-6-17 18:05 只看TA 4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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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奸犯是我最看不起的一种人...按我的主观想法 当然是砍死活该 但看本案 法官有句话是 不是犯罪正发生....难道最烦还一边XXOO一边和你搏斗??再者,最烦和苦主是互殴 而且占上风 只不过看苦主拿刀才求饶的...中国私入民宅的判定感觉不好 非法入侵你的家里强奸你老婆,和你打架还占上风 最后把他砍死 结果无期....我不是很懂法 不过看了这判决 还是觉得心里发凉~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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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ntexi 发表于 2015-6-17 22:04 只看TA 6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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肯定是收钱了的法官,还用说?法律好像有一条,说过错方被打死,是可以轻判的,怎么判也判不到无期吧?这明显是重了的。这种抓包在场,被打死的,大部分应该是缓刑,你如有个新闻说抓小偷开车估计撞死了他,缓刑。重点的3 - 5年样子。查内法官财产,一查一个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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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iaocaidiyi 发表于 2015-6-19 14:16 只看TA 8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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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整个一傻吊,你媳妇被强奸了你就在一边看着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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