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嫖娼要双双抓奸在床,就算事后抓到某一方,也要录好双方是否认识?是否知道对方姓名?住哪里?有否给过钱等等,还要叫当事人签名按手印;而那个女孩在网上就算以“交友”为名,从事卖淫行为,也要录口供找证据证明卖淫才行,审不出来又没旁证应该放人了!
2、既然罚了款就应开收据!如果开了收据,即使是投诉,公安局也会要面子顶着,因为已证实是有“一夜情”并给了100元的所谓路费了,要定性“嫖娼”还是“交友,我看公安局是易如反掌的事。
3、现在警察也有经济指标(这也是中国特色),有经济指标,出现这样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