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街媾合[6p]
2006年11月21日午大约13时,笔者经徐州市建国路花鸟市场奎河沿路口,一怪叔叔以食物及烟酒引诱一女乞丐(有智障)同其发生性关系,笔者经过时,男已褪下女裤,努力要进入其中,因年老(不硬)且姿势不好(立姿)未逞,路过群众纷纷驻足,在此闹市如今见到两条狗交都难,况人乎!不少人以手机记下其终生只能一遇之盛事,作为三五日内谈资之证据(或他日逞堂之证供),现场啊!亲眼目睹!围观都不过数百人,不要到全国,就是在全市出是几万分之一啊。后因性别之故,该女最终感到此事不妥,始提裤逃(非知耻,因其逃且笑作游戏状),男拎裤追(喜涮涮: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),此时警察到,其地以河为界为两个警署辖区故而两部警车同时出警以壮其盛。怪叔叔遭斥责,始退,忽而大怒,破口大骂公安,后以被捕终。想该男也确有其可怒之怒,怪叔叔几十年才有一次得手的机会被搅黄了,况又是搭了烟与酒地(看来这烟与酒是好使,智商高低都受用)。事终,该怪叔叔如何处理,是打一顿放了还是走法律程序未知。
胡思一下:
其一,鸡巴总是要硬的,硬了总是麻烦的,社会福利管不到的。
其二,如此女有智障,该男当以强奸论处。
其三,抓起来判七年有吃有喝,还是如犬儒般自由,该男何选?
其四,我们的社会福利机关是否不作为?
其五,他们这种人接受民政部的收容吗?
(支持就点一下)
[ 本帖最后由 duodou 于 2006-11-27 10:20 AM 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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