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十八条 制作、运输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淫秽的书刊、图片、影片、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、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上面是百度到的原文,也就是说,制作、运输、复制、出售的行为是针对书刊、图片、影片和音像制品等“物品”而言的。涉及计算机网络、电话和其他通讯工具的只包括“传播”这一行为。而传播这一词的词意为:“指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”因此在个人计算机上下载、复制淫秽信息并用于个人使用并不属于违法行为。但如果该网友存在上传种子、淫秽文件等传播行为,那么接受处罚是合情合理的。